| 关于办理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及宁波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甬残联〔2013〕68号)文件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本县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办理时间:2016年1月15日——2016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抵扣标准:抵扣金额随征收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2015年度每人每月按20元标准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保金1333元;每人每月按24元标准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保金1600元。抵扣金额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全年已缴残保金总额。
四、所需资料:
①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残疾职工发放工资单凭证复印件;
④残疾人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清单;
⑤单位公章。
五、办理地点:宁海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跃龙街道兴海南路696号宁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65263801
宁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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