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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残疾人经济扶助补助实施办法
浏览:945次  发布时间:2015-10-19 15:14:41

义政发(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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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5〕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经济扶助救助工作,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产生活困难,提高生活水平,增强自力更生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助补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经康复治疗可脱残的人员,以及在本市依法登记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养、工疗等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扶助补助内容
  第一节 生活补助
   第三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享受伤残军人补助的除外),盲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的每人每月补助护理费200 元,智力二级、精神二级、瘫痪在床的肢体二级每人每月补助护理费100元;上述两类人员到托养机构进行康复护理的,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 对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的残疾人,在“低保”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补助特困生活费60元(本条补助与第三条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第五条 对未列入“低保”、年龄在65周岁以上、基本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50元(本条补助与第三条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第六条 对重病、重灾等原因暂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救济500元-1500元。每人每年限救助一次。
  第七条 列为残疾人“安居工程”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按照义政办发〔2004〕24号文件和义政办发〔2005〕90号文件执行。
  
  第二节 医疗康复补助
   第八条 列入“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农村大病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出资部分补助按市有关政策执行;对未列入低保、但基本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其农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出资 部分按“小额医保”标准给予补助(已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全额由村级经济补助的残疾人除外)。
  第九条 对大病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按年内住院医疗费0.5万元(含)-1万元、1万元(含)-2万元和2万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和3000元的补助。(本条补助与第六条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条 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员属“低保”对象的,每例补助1200元;其他对象每例补助300元。
  第十一条 对接受语言康复训练且年龄在七周岁以下聋儿,属“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十二条 对接受康复治疗且年龄在十五周岁以下脑瘫儿,属“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补助2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第十三条 对接受儿麻等矫治手术的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次补助40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次补助1500元。每人单肢限补助两次。
  第十四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员每人每月补助60元的精神疾病治疗药品;“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精神病人住院按无助病人的补助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对安装假肢的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单上肢补助1000元,单下肢小腿补助1500元,单下肢大腿补助3000元;其他残疾人分别补助300元、500元、800元。每人单肢限补助两次。
  第十六条 其他辅助器械配置按如下规定补助(每人限补两次):
  (一)对七周岁以下聋儿配置助听器补助2000元/次,其他聋人补助600元/次;
  (二)配置轮椅补助600元/次,助视器补助200元/次,助行器补助150元/次,拐杖补助100元/次。
  第三节 教育培训补助
  第十七条 对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在非公办普通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收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对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代管费、信息费、住宿费,并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提供爱心营养餐。
  第十九条 在本市范围内公办特教学校就读的“三残”(智残、盲、聋哑)学生实行免费;在非公办特教学校就读的“三残”学生,按公办特教学校的免收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残疾学生,属“低保”对象的,就读中专(或职高)期间补助3000元/学年,就读大专期间补助5000元/学年,就读本科期间补助7000元/学年;对未列入“低保”的残疾学生,参照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生活贫困、支付子女就读费用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补助(享受教育费用减免或民政大中专就学补助的除外),子女就读小学期间补助300元/学年;初中期间 补助500元/学年;高中(中专、职高)期间补助1000元/学年;大专期间补助2000元/学年;本科期间补助30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由劳动、残联、教育、民政、科技等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免收培训费。
  第二十三条 对残疾人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6个月以内的种养殖技术、职业技能培训,最高给予2000元/次补助;对有特殊专长的残疾人参加文化、艺术、体育、能工巧匠等技能培训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节 劳动就业补助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60%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或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在享受市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再给予补助:
  从事个体就业项目
   规模(数量)
   扶持金额(元)
  
  家禽
   2000—10000只以上
   1000—3000
  
  牲畜
   30—100头以上
   1000—3000
  
  水产
   10—30亩以上
   1000—3000
  
  水果
   10—30亩以上
   1000—3000
  
  蔬菜
   10—30亩以上
   1000—3000
  
  茶园
   10—30亩以上
   1000—3000
  
  花卉、苗木
   10—30亩以上
   1000—3000
  
  个体加工、手工业、商服业、其他种养殖业
   投资2—5万元以上
   1000—3000
  
  注:小于上述最小规模(数量)不享受补助(原则上限补3年)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自谋职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贷款额的贴息补助,贴息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对市残联确认挂牌的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第一年补助2万元,第二年起按照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补助。其中,直接安置就业的,每安置1名残疾人补助 2000元/年;辐射带动就业的,每带动一户残疾人家庭补助500元/年。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专门从事以及承担残联交办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养、工疗、婚介、文艺、体育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申请补助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规定有特殊申领程序的项目除外),由残疾人或监护人或残疾人所在学校、企业、福利机构或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单位、机构向市残联 提出申请报告,并出具《残疾人证》、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和镇(街道)残联出具的证明。
  (一)申请医疗、康复补助的,需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证明、或购物发票、农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单等相关证明,其中白内障患者申请补助不需持有《残疾人证》。
  (二)申请教育、培训补助的,需提供学校《入学通知书》或培训合格证明、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发票;申领残疾人子女教育补助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外地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申请补助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就业创业补助的,需提供本人营业执照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明;申请扶贫基地补助的,需提供被安置残疾人花名册及《残疾人证》、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花名册及《残疾人证》等。申请贷款补助的需提供银行贷款结算清单。
  (四)“低保”对象需出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
  补助申请经市残联审核认定,报市财政核拨,由市残联将补助款发放给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机构;
  第三十条 第三、第四条补助由镇、街道残联汇总上报市残联,经审核认定后,补助款下拨给镇、街道,由镇、街道残联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安居工程”补助程序按照义政办发〔2004〕24号和义政办发〔2005〕90号文件执行;中小学残疾学生免收费的申请程序按义政办发 〔2005〕92号文件执行;公办幼儿园将免收保育费的残疾儿童清单报送市残联,经市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三十二条 精神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精神病人药品补助由市残联审核确定发放名单后送市精神卫生中心,再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凭《残疾证》到市精神卫生中心领取相当数额的药品。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镇、街道,各村(居)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出具证明、材料初审等工作。市残联要认真审核,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残疾人扶助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义乌市残疾人经济扶助补助办法》(义残〔2003〕60号和义财预〔2003〕22号)同日起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