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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困难残疾人纳入救助
浏览:186次  发布时间:2016-06-25 13:57:51

城镇中等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受理、优先轮候,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给予租金减免。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在实施移民搬迁、安居工程和危房改造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无能力自建、且有改造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帮助每户建40~60平方米的安全住房。2020年前完成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超一人)或10000元(超二人以上)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照每名残疾职工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每人给予3000~5000元的资助。对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从事个体经营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通过个人缴费窗口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给予为期三年的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就业和社保补贴标准分别为每年每户1000元。

扶贫基地每年补助5万元

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残疾人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扶贫基地每年给予50000元的补助。

实施农村残疾人“自强绿色行动”项目,对从事种植养殖和手工业的农村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资金2000元。到2018年,农村困难残疾人基本得到有针对性扶持,发展能力有较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