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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管理办法
浏览:266次  发布时间:2016-02-16 14:59:04

 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闽 政〔2011〕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要求,加 强对学前特殊教育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幼 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服务对象
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服务对象以3~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及其他功能障碍的学龄前儿童为主。
二、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一)设置应符合本市、县(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应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四)应有符合当地经济条件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应有合法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六)应设置在有利于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地段,周围无污染源,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域;
(七)应具备《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所规定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以及安全管理等要求。
三、申办特殊教育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办学申请登记表》(见附件)。申办报告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书。
(三)《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合格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验收合格资料。
(四)举办者或拟任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拟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章程,包括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资产数额、来源、性质;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等。
(六)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七)相关的健康、卫生、安全等资质证明,包括教职员工《健康证》、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指有办餐点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有校(园)车的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件、车辆管理制度。
申请筹建时提供以上(一)至(五)项材料,申请正式设立时提供(一)至(七)项材料。
四、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管理权限及审查程序
申请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办报告和申请材料,鉴于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特殊性,经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残联部门意见后,申请设立公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报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申请设立民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报 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审查程序参照《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管理
(一)特殊教育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二)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公办特殊教育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人事编制核定、事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审批等相关手续,并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三)实行一个机构一证制,禁止一证多用。特殊教育幼儿园变更法人代表、机构名称、形式类别、机构地址等,应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未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上述项目。
(四)对特殊教育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年检工作由登记注册机关负责。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接受年检和整改不合格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取消其办学资格。
(五)特殊教育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是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二是被取消其办学资格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终止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妥善安置机构内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终止必须经登记注册机关同意。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