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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
浏览:347次  发布时间:2016-02-16 14:58:38

 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精神,参照国家有关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幼儿园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残疾儿童,对其进行教育、保育与康复活动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第三条 特殊教育幼儿园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以《幼儿园工作规程》、《特殊教育学校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依据,按照“医教结合”的理念,保教与康复并重,提高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良好的思想品质和生活习惯,促进残疾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有切实可行的康复教育计划,康复教育内容、方法应符合残疾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
 第六条 按照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办学规模,一般以6至12个班为宜。每班人数:小班不超过10人,中班不超过12人,大班不超过14人。
第七条 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教和康复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通行区域和主要公用设施体现无障碍设计,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地面防滑,环境清洁。园舍独立,不得租赁居民套房、厂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不含教职工宿舍)。户外活动场地安全、平坦,生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不得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四)活动室使用面积每班不低于60平方米,寝室使用面积每班不低于54平方米。每班有卫生间(含盥洗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有招收视力障碍儿童的幼儿园,其卫生间厕位隔板旁应设扶手,并设有坐式便器。
(五)设有音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保健室及观察室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厨房面积不低于77平方米。
(六)视力障碍儿童为主的康复训练功能室应设置感统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视功能训练室、视听室、游戏治疗室等。
听力障碍儿童为主的康复训练功能室应设置感统训练室、律动室、言语矫正室、个训室、听觉功能评估与训练室、情景教室。
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为主的康复训练功能室应设置感统训练室、语言/认知训练室、言语功能室、音乐治疗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等。有招收脑瘫儿童的功能室应增设物理疗法(PT)、作业疗法(OT)训练室、引导式教育训练室等。
(七)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配备消防灭火器,有逃生通道及逃生安全标志。
(八)按照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配齐相关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九)有适合儿童使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有供儿童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
(十)有满足儿童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一)有满足儿童动作发展需要的户外运动器械,班均1件(多功能大型联合体育器械可1件)。运动器械应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十二)有教师使用的学前教育、康复、保健类专业书籍和刊物、资料等5种以上,教师教学辅导资料100册以上。
第八条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学前教育康复事业、身体健康;遵守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忠于职守;使用普通话。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特教或幼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聘任的教师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且是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毕业。员生比按照1:3的标准配备。
(三)聘任的保育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及特殊教育职业培训。每班至少配备1名保育员。
(四)在园残疾儿童超过100名至少配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含医师、护士和保健员),不足100名的应配1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五)在园残疾儿童超过100名至少配1名康复医师,1名康复治疗人员;不足100名的应配1名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人员。康复医师应具备执业医生资格;康复治疗人员应取得卫生或人力资源、残联部门的从业资格。
(六)提供膳食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应按1:5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
(七) 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有慢性传染病者或精神病患(史)者不得在特殊教育幼儿园工作。
 第九条 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园舍、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应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安全制度。
 (二)应配备消防器材,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配备经过公安部门培训的保安人员。
 (三)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幼儿班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设置标准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施行。